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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热点:从“高铁掌掴事件”谈一下正当防卫与斗殴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5月2日晚四川成都,在C6276次列车上,一名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的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五个人,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女孩回头制止时,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后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进行了还击,最终,成都铁路公安局认定双方构成“互殴”。该女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女孩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实中这样的问题会经常出现,明明是对方挑衅在先,而且先动手打人,受害者进行还击,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是斗殴,各打五十大板,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斗殴?一、如何认定案件事实?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错上加错,而本案中的女子面对孩子父母的辱骂行为及伤害行为,被迫进行还击。对于女子的勇气,我是要点一个赞的。我作为一个律师,经常会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偶尔也会遇到一些不遵守公共秩序的情况,有的时候这些不文明行为离我的座位很近,甚至影响到了我的正常休息,有多少次我都想鼓起勇气来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但我又担心产生新的矛盾,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公共交通工具里面的人大部分都是我这种想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任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发生。这个女孩做了很多网友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我估计这也是网友一致支持她的理由之一。她制止孩子吵闹的不文明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孩子的家长在这个时候理应及时制止自己孩子的不文明行为,结果有什么样的孩子,就有什么样的家长,孩子的家长不仅没有制止自己孩子的吵闹行为,反而对女子进行谩骂甚至动手打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个时候这个女子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不还手任由孩子家长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之后追究法律责任;二是为了制止孩子家长的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奋起反击,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你会选择那种做法。现实中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后一种做法,结果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为斗殴,双方都进行处罚,过错大的一方处罚的更重一些,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罚结果,会产生一个社会导向,受害者不能还手,也不敢还手,因为你一还手,你就从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行为人,施暴者将更加有恃无恐,对于不敢还手的受害者,采取更加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会让更多的乘客再遇到不文明的行为时选择沉默。二、什么是正当防卫?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即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四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五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640 (3).png三、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斗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