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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返还!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次数:110        返回列表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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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蔡某交往并发展为同居关系。双方交往期间,李某瞒着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蔡某转账15万余元。王某发现后,认为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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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目的系维系与蔡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行为,故李某与蔡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判决蔡某返还王某财产15万余元。

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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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基于维系与蔡某的婚外情而做出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亦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侵犯了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该赠与行为无效,蔡某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供稿:杨镇 欧阳兆恒

原标题:《以案说典 |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