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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六种借条无效。仅有借条、欠条能否拿到钱?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63        返回列表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人民法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十种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