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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几个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1647        返回列表

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几个问题(二)

卢延祥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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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一)律师办理为未年人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1、律师和未成年人谈话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选择对未成年人影响负面最小的场所。

2、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律师应当征求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尤其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监护问题的意见)的意见,应当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确定诉讼请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

    3、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应当注重调查取证。

    4、在提供援助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当积极促成调解。情况紧急的,应当协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应当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寻求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

6、未成年人通过诉讼获得损害赔偿金或取得某种财产的,律师应当提示监护人损害赔偿金或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判决要求的范围或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监护侵权案件

1、应当关注的事项。一是了解侵权发生时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监护状况。二是了解其他监护人的侵权状况以及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

2、紧急情况处置。未成年人面临紧急家庭危险的,应当向有关机构反映,建议相关机构进行妥善安置。

3、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监护侵害案件。

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存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危险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未成年人住所;(4)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未成年人受到严重虐待、遗弃的,律师应当帮助其提起刑事自诉。虐待、遗弃案件中应当走访邻居、到社区取证,应当协助当事人查验伤情。

4、代理撤销监护人资格。

现任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律师代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协助提交相关证据: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监护人的财产状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有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与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件同时向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同时立案,争取法院同步审理、同日判决。在没有其他近亲属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申请指定当地居委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在监护人侵权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三)婚姻家庭类案件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解除同居关系、继承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征求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告知直接抚养人和非直接抚养人对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代理继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权,向其监护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案件中,应当考虑胎儿特留份额的保护。办理收养类案件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

(四)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1、涉及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应当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学生是否因诉讼受到不公正待遇。

2、律师代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应当积极和校方协商,代理学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并注意疏导学生家属情绪,积极参与调解,避免激化矛盾。

2、律师代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应当调查学校和学生各自的参保情况。

3、涉及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体罚、性侵害等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帮助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

(五)童工案件

1、律师承办童工案件,应当核实童工的真实身份和年龄。代理童工伤残和拖欠工资案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帮助收集证据。律师应当调查企业关于录用人员信息的保存情况,调查童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

3、申请鉴定。童工有伤残情况的,应当为其申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4、选择适用法律。律师应当从最大限度保护童工权益角度选择适用法律。

5、涉嫌刑事案件的处置。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律师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六、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手续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法律援助中心;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实无力聘请律师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申请与受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参见附件二),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应当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签字。如果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亲自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需要律师或者他人代为填写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接待律师对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填写律师初步审查意见,并于3日内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决定并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填写最终审查意见。

2、核实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应当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育情况(所在学校)、家庭状况、成长环境等。由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注明代申请人的姓名、职业或工作单位、与当事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当事人本人核实真实意思表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可以进行初步核实。

对申请援助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并交复印件存档;没有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告知当事人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他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留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法律援助协议》。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

应当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

4、健全并落实利益冲突检索和回避制度。

(二)服务质量控制

1、指定专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规定指定专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健全主、协办律师制度。主、协办律师制度要求每一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含2人),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对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的质量负责,承担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研究案情、通报进展情况的责任,并应当在诉讼中主导庭审,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协办律师则主要承担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材料取送及草拟法律文书等偏重于事务性的工作。主、协办律师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案件质量和执业风险,并可以通过相互协作,提高律师的服务效率。

2、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律师对所承办的下列案件应提请主任交律师会议讨论:(1)无罪辩护、拟改变定性的刑事辩护案件;(2)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敏感的案件;(4)案情复杂、异议较大的案件;(5)案件任何一方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民事或行政案件;(6)承办律师认为应当集体讨论且经主任同意交付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律师办理法援案件工作职责:(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2)律师接受指派律师事务所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3)法援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卷宗材料进行交卷。(4)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接受受援人以任何形式支付的费用。

(四)投诉管理

律师事务所需有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规定,以保证客户知道当服务发生问题时他应找谁解决。不管任何时候客户提出投诉,对于调查结果一定要加以保存,必须给客户一个书面的最终答复。对于确属律师工作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向客户道歉、退费、更换承办律师等办法进行处理。客户投诉的详细内容、详细的调查过程和结果必须记录在客户的案卷中。

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充分释明。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或指导当事人向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律师发现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或不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指引或协助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律师事务所如果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当事人耐心解释。

2、紧急事项处置。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律师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情况紧急,可能激化矛盾、酿成社会混乱、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

3、恪守职业道德,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应当充分尊重受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各项合法权利,依法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