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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由父母还贷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8-10-07        浏览次数:15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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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与黄某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因感情不和,周某向法院起诉黄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周某的主张:该房产属于周某个人财产

黄某的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购房合同、房产证、装修票据、周某之母苏蓉为该房屋支付贷款的银行账目明细、周某的银行账目明细,并用于证明:该房屋是周某于2006年9月26日购买,婚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5286元,并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90000元;产权人为周某和武某;该房贷于2009年12月17日由周某母亲为其还清,属于个人财产。

黄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产权约定书、公证书(2009)云昆真元证字第55号。并用于证明:2008年12月20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产权人武某约定变更房屋产权并经过公证,该产权系婚后取得,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该房屋系周某在婚前于2006年9月26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5286元并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90000元购买,并由周某母亲于2009年12月17日偿还该房屋贷款172710.31元,且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武某,故对于周某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周某一方的赠与,另黄某辩称其支付该房屋银行贷款10000余元、装修费用及出资50000元购买武某产权的观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该房产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

上述案例来源(有改编):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1)盘法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婚姻法说:

本案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还是有所不同,本案是婚后由父母为子女还贷,而第七条规定的是婚后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并且这里的出资一般认为是全额出资。但是本案法官并没有因为本案出资时间及金额的不同而没有适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适用主要是因为本案婚后父母还贷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立法原理是相通的。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主要为了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父母的本意一般都是将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也乐意子女的配偶分享,但是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分割财产时,父母的本意当然是将财产全部赠与自己的子女。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购买的房产,不管婚后如何还贷,房产都是属于周某个人所有。这里问题主要是婚后还贷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房产增值部分是否需要分割?

按本案法律适用来理解,父母为子女还贷,视为父母赠与自己子女,婚后也完全与另一方无关,房产财产权利完全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周某也无需给付黄某房屋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