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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定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问题的审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8-10-07        浏览次数:244        返回列表

导读: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了《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关于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此案的借鉴意义在于:法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不能仅仅定在涉案单笔交易而忽视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前后交易的整体情况。本期法信小编以上述案件折射出的法律知识点为主线,整理相关法律、案例、观点,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参考。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0号)

  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 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14.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相关案例


  1.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法官需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尽可能的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内心确信,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2.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审查被代理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的关联性,以及综合考量构成关联的各项客观事由是否足以引起善意第三人信赖的因素——刘汉清与上海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只提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否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要件,仅凭条文文义难以断定。在商事案件审理时,从安全与效率的商事活动价值博弈入手,对照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的区别,不能以被代理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审查被代理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是否具有关联性作为表见代理构成的事实基础。完成对这一关联性的审查之后,还应综合考量构成关联的各项客观事由是否足以引起善意第三人信赖的因素,以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0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